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原先有三座小型寺廟,因城市發展需要,要將三座小型寺廟拆除,還建、合併成一個大的寺廟,叫南海行宮。然而,在這三座寺廟中,有兩座是男眾寺院,一座是女眾寺院。這意味著,三座寺廟合併後,尼姑和尚將居住到同一座寺廟。
  即便沒有多少佛教知識,恐怕也都會知道“尼姑和尚不能住一起”,實乃佛教的一個基本禁忌。這正像相關寺廟的住持法師指出的,“自古以來,沒有男眾和女眾住在一塊兒的,女的叫比丘尼,男的叫比丘”。而充分尊重善待這種宗教禁忌戒律,儘量避免相關的犯禁、犯戒,顯然既是尊重信教公民宗教情感、維護其相關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相關宗教法規的明確規定。如依據我國《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範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事件”,“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這種背景下,南昌市西湖區相關管理部門,沒有充分顧忌男眾寺院和女眾寺院的區別,簡單將三座寺廟合併,無疑不僅有違相關宗教禁忌戒律,事實上也構成了一種法律意義上的違法、“犯戒”。
  因城市發展需要,要對相關寺廟進行拆除還建,當然並沒有什麼不合理,但是具體如何拆除還建,顯然又不是可以隨意任性為之的。對此,《宗教事務條例》實際上也早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城市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構築物的,拆遷人應當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協商,並征求有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經各方協商同意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的房屋、構築物予以重建。”這也就是說,依據宗教法規,像寺廟這樣的宗教活動場所的拆遷,不僅要避免發生“讓和尚與尼姑住一起”這類違犯宗教禁忌的事件,而且同時也要建立在協商和各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
  而從三座寺廟法師介紹的情況來看,當地相關管理部門在拆遷協商方面所做的工作,顯然並不十分到位,同樣存在未嚴格遵照宗教法規行事的“犯戒”問題。如三位寺廟負責人都表示,自己從沒有參與到南海行宮建設中,除了開過一次會,“就沒有一次再跟我們重新說規劃怎麼做、流程到哪裡了,任何人也沒跟我們提過”。
  從這個意義上說,“讓和尚與尼姑住一起”,其實並非相關寺廟在犯戒、觸犯了宗教禁戒,而是相關地方政府管理部門自身在“犯戒”、觸犯了法律規則的禁戒。那麼,要想真正有效避免“讓和尚與尼姑住一起”這樣觸犯宗教禁忌戒律事件的發生,根本源頭當然還在於,相關政府管理自身必須恪守政府行為戒律、不在法律上“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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