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評論員 沈彬
  最高人民法院於10月9日公佈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法前年、去年分別公佈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集中知識產權保護、打擊犯罪的,而這次的《規定》更為“接地氣”,調整的是公民的網絡民事權益。或者說,最高法的這項《規定》要解決的是公民遭到網絡誹謗、侵權時該怎麼辦的問題。
  這次《規定》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公民起訴網站侵權,法院可責令網站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友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如果網站拒不提供,那麼法院有權依法處罰網站。
  眾所周知,網絡世界具有隱蔽性,公民受到惡意誹謗,卻難以憑一己之力查出是何人所為。另一方面,有的網站還濫用“避風港”原則,以誹謗內容是網友發佈、不是網站行為為由規避責任。而且,此前不少法院對於網絡侵權案件,往往也要求原告提供侵權者的具體個人信息,才能立案,這導致很多公民的維權陷入僵局。
  《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明明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隱私權等很多權利,但當公民遭遇網絡惡意攻擊、誹謗時,卻找不到合適的救濟手段。這也導致更多的不逞之徒躲在電腦後面興風作浪,嚴重敗壞了互聯網的社會風氣。
  “有權利,必得有救濟”,為解決“維權天花板”問題,這次《規定》祭出了關鍵一著:責令網站方提供涉嫌侵權信息的發佈者的個人信息,結合之前已完成的“互聯網實名制”工作,將把網絡行為一攬子納入司法軌道中,是非對錯由法律做出終局性的裁判,任何人都不能藏在暗處“放黑槍”,都得站在司法的陽光之下。
  還值得一說的是,這次最高法的《規定》並不僅是“限權”,更是強調不同主體之間、不同權利之間的平衡。比如,《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公民有權通知網站刪除、屏蔽侵權信息。這次的《規定》豐富了這個規定:一是公民要求網站刪除侵權信息,要向網站提供真實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以及刪除理由;二是,被刪除信息者也能得到權利救濟,可以要求網站公佈刪除的通知內容;如果發生錯誤刪除,也有權追究通知刪帖者的責任。這就實現了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公民名譽權與公民言論權的統一及協調。
  這次《規定》作為民事領域的司法解釋,還是以公民的權利為本位的。《規定》通過司法政策,責令網站公佈涉嫌侵權者的信息,揭下了互聯網曖昧的面紗,將一切是非對錯置於司法的天平下,從而實現了虛擬世界的法治化,更打破了網絡維權的玻璃天花板。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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